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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出LED新政力求打造千亿元产业

日期:2013-05-28 14:32:27 浏览量:1853

    受市委副书记、市长袁宝成委托,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梁国英5月27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了《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、《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》、《东莞市优秀运动员退役退训一次性经济补偿实施办法》、《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》、《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》、《东莞市配套国家/省科技(专利)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办法》等事项。

  重点议题1

  莞出LED新政力求打造千亿元产业

  为扶持和促进我市LED 产业发展,打造千亿元产业,会议审议通过《东莞市促进LED 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,办法涵盖了LED 重大成果转化项目,核心技术攻关项目,产品推广应用、产品检测和认证、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多项资助政策。

  重大成果转化:

  70%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资助

  LED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引进国内、国际LED行业龙头企业,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以上的LED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制造基地,具体包括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LED 产业化项目、LED公共研发平台和展示交易平台。

  资助方式将以奖代补。根据产业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,在不超过当期投资25%的额度内,由市财政给予奖励。

  此外,贷款贴息。根据产业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建设需要,按不超过企业投资期实际支付利息的70%给予贷款贴息,期限3-5年。

  核心技术攻关:

  单个项目资助不低于1000万元

  LED 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是指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,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,获得自主知识产权,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LE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。

  资助对象:在我市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LED研发、生产及服务的单位。

  资助方式及标准:根据项目研究开发需要,由市财政无偿资助,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%,单个项目资助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。

  产品推广应用:

  LED灯具价格10%将给予补贴

  资助对象:各镇街(园区)或非政府单位、企业组织实施的LED 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,包括道路、广场、地下停车场、隧道、办公楼、商业大厦等。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经给予资助的项目,不纳入资助对象范围。

  资助标准:对各镇街(园区)组织实施的LED 照明推广应用项目,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 灯具价格的10%给予补贴。

  LED灯具补贴价格每年由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核定后联合发布。

  原则上单项申请补贴项目的室外照明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,室内照明灯具总投资不少于20万元。

  重点议题2:

  莞出台办法培育创新型企业

  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》,力求到2015年我市培育认定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、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创新型企业。

  鼓励:创新型龙头企业最高奖100万

  《办法》提出,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计划项目,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建立市级工程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技术中心,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工程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技术中心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、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。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专利优势企业,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。

  被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,认定当年将给予一次性奖励,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,创新型培育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  优先推荐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型试点(示范)企业。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型企业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

  融资:企业一半贷款利息由政府资助

  鼓励创新型企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。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,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%给予贴息资助,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,创新型龙头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,创新型培育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  《办法》提出,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。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、创投机构等推荐创新型企业融资,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力度,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;对创新能力强、企业效益好、有上市意愿的创新型企业,优先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;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。

  罚则:骗取资金3年不得再申请

  已认定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其资格:

 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;存在重大偷、骗税等行为;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或环境事故;存在重大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有关部门处罚。被撤销创新型企业资格的企业,不得再享受创新型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,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。

 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,追回已发放的市财政扶持资金,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